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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确定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仲裁还是诉讼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4日 来源:郑州资深合同律师
[导读]:   王元治律师,郑州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

  王元治律师,郑州资深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买卖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的确定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场合,根据不同的债的形式有不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之债中也有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那么,怎么确定买卖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您解答。

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在我国现行民法上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使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民事纠纷、节约诉讼资源。失去诉讼时效的当事人仍享有实体权利。诉讼时效计算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就买卖合同而言,如果当事人就支付货款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但根据交易习惯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可以排除同时支付情形的除外,买受人在收取货物后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视为对还款日期的重新约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主张债权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之日起计算,理由如下:

一、出具欠款条不是收货确认,而是对欠款关系的确认。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了,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有相同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但由于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这二条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了分歧,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及《民法通则》八十八条第项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同时支付。如何正确适用这二条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全面掌握案件的实质了,主要要分析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如果买受人出具凭证证明收货的,可以认为要同时支付货款,如果出具凭证证明欠款关系的,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明显可以认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债权人收取欠款条时,权利没有侵害,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才受到侵害。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诉讼时效制度不能滥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立法本意不宜滥用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滥用诉讼时效必将违反这一原则。所以,从出具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该批得出来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被滥用,被误读现象,这是非常遗憾的。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是在合同中有还款期限的约定,并且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债权人主张债权后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的条的,不能适用该批复。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交货后买受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诉讼时效计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公序良俗。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为了促使债权人积极的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旦债权过了诉讼时效的话,相应的债务人就取得了诉讼时效的永久抗辩权。在买卖合同中也是如此,只要相关的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一样没有之前那么完整。关于诉讼时效的其他内容你还需要了解的可以访问网站的律师。

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仲裁还是诉讼

现在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正体现出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是比较蓬勃的,其中越来越多的比较灵活的就业形势就滋生了劳务派遣的这种新型用工方法。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形式和用人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当然是劳务合同,正是考虑到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有些劳务合同当中的职工反而不清楚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仲裁还是诉讼

一、在我国劳务合同是仲裁还是诉讼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务派遣合同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程序解决劳动争议。

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与其他纠纷不同的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单位,一方为单位职工,因双方已经发生一定的劳动关系而使彼此之间相互有所了解。双方发生纠纷后最好先协商,通过自愿达成协议来消除隔阂。但是,协商程序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强迫。

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一般具有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又了解本单位具体情况,有利于解决纠纷。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均可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是,与协商程序一样,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且调解协议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该程序既具有劳动争议调解灵活、快捷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解决劳动纠纷的重要手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程序。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诉讼程序即我们平常所说的打官司。诉讼程序的启动是由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启动的程序。诉讼程序具有较强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决也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劳务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因为劳务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仲裁也是属于强前置条件,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够在15天之内依法提起诉讼的。这是我国对劳务合同是仲裁还是诉讼的这个问题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当然劳务合同引发的纠纷其实能够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进行协商,两家用人单位之间的协商结果很有可能也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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